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三)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