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保护因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客户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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