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