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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