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条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三节 任 职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有关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