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三节 任 职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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