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三节 任 职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三节 任 职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