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三节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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