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三节 任 职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