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