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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