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