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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