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二节 审查与核准第三十条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