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