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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