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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