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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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