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