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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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