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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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