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