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