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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