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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