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