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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