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四节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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