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三节 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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