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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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