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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