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 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