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当事人的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当在收到《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3日内将送达回证发回财政部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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