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财政行政处罚,其听证主持人由该监管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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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