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财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等文书。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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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