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体负责实施听证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以及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的; (五)可以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