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二)存在回避情形,且无法即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三)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继续举行的; (五)可以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举行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告知中止理由。 中止情形消失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时间确定后重新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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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