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举行听证日前书面申请延期,且延期理由正当的; (二)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举行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理由和重新听证的时间。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举行听证日前书面申请延期,且延期理由正当的; (二)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制止无效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举行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理由和重新听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