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听证举行的全过程应当进行录像或者录音,并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签名。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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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