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由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身份、到场情况,并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已掌握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处罚意见;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提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 (五)第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并可以提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 (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就案件的事实、各自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问题进行相互质证、辩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员发问; (七)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再次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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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