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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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