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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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