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