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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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