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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