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