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 第一节 登记备案管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