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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