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