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跟踪管理第三十条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