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 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 第二节 营业税和增值税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