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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