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