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见附件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见附件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