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税源管理 /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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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