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第一款第三项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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