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失信信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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