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建设,实现协同修复、高效管理、及时共享。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