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建设,实现协同修复、高效管理、及时共享。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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