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