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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