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