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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