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等方式,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顺利执行。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于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实施整改的企业,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停止公示相关违法失信信息。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公示其违法失信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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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