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主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依法停止公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