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主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依法停止公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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