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修复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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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