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修复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